10月17日,一段“审判长怒斥当地政府漠视开发商强拆”的视频在网络热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栋楼就拆了,你们有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锅,不是这么背的!” 视频中,审判长当庭斥责地方政府。
据报道,该视频系201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庭审直播,正在审理的是湖南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同袁作权、黄晓泉房屋行政强制两案。受网友关注的审判长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熊俊勇。该案未当庭宣判。
事件起因是开发商瑞鸿公司强拆了一栋居民楼并将住户连夜赶了出去,而当地政府拿瑞鸿公司出具的“自认拆迁”证明,企图撇清关系。
审判长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如果该事实成立,当地政府对此严重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有没有进行追究,点破公司承认自己违法强拆是“背锅”;质疑地方政府为何不追责,更是点明了当地政府要对辖区的强拆负责,不是与本案“无关”。
在这起有关强拆的行政诉讼的申诉案中,审判长向地方政府方的询问中硬话、金句不断:“现在它(瑞鸿公司)出个说明,这个事它背锅就完了?“有合同也不能拆!它(公司)有什么权力拆人家房子?包括政府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也要申请强制执行”“你们作为一个区政府,地方上这么大的一个事件,这不是小事,这都四五年了,没人任何启动(追责)?”
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违法强拆,为民众权益发声。对此,广大网友纷纷表达敬佩之情:“中国的好审判长,正能量”“送审判长上热搜”“好感动,相信依法治国的道路能够越走越远”“厉害的法官,给一个大大的赞”“最高法硬气”。也有很多网友借机表达了自己的期待:“这样的法官请给我来一打”“希望地方法院也可以越来越硬气”“地方政府的履职能力亟待提升”。
审判长获得民众掌声原因有二。其一,他站在了法律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一边;其二,当庭怒斥被告这样激烈的场景并不多见,但此行为又符合公众对法治的期许。
从法理方面而言,法院司法权应当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做出全面审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政府违法强拆,是法庭应有的火药味,是法官该对“地方政府被告”的态度,也保卫了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强拆作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顽疾一直饱受诟病,背后不乏一些政府部门容忍、漠视甚至狼狈为奸的身影。实际上,强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当地政府积极干预、监督开发商遵守法律本是其法定职责。
在此之前,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业违法强拆,套路颇深,而依据《土地管理法》本该承担国有土地征收主体责任的基层政府总是全身而退,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次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判长的当庭怒斥,就是为“叫醒”那些漠视民众权益的地方政府官员:公司没有权力强拆,有协议也不行;依法律,基层政府也不能直接强拆,必须申请强制执行;连夜赶人之类的强拆,危害公民的安全感;对于违法强拆,地方政府必须追责,而不是让公司出来背锅。其实,最高法院已在相关裁决中明确: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违法强拆确系“不知情”,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拆系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个别地方政府已不能通过这招来甩锅了。
本案中的法理,是法官都能明白的常识,之所以之前在很类似案件中,不少法官不能、不敢这么“硬核”,还在于受到了地方利益羁绊。而之前司法改革中创设巡回法庭,就是为打破地方利益羁绊、强化司法中立性,形成司法对于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作用,让法官能够勇于坚守法律精神,捍卫民众正当权益。
此次巡回法庭审判长当庭怒斥地方官员,也是对此前最高法院相关裁决的重申与强调,旗帜鲜明地捍卫了民众利益。公众舆论要对此给予掌声乃是自然而然。事实上,只要符合法律精神,法官在法庭上言辞激烈一些无可厚非,也是正常司法权威的体现,同时也表明司法改革的效果正在显现,法治的水位正在提升。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