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与法律援助部部长马春冲律师、实习律师贾荣荣辩护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领到了一审判决书,经过两名律师半年多的专业辩护和不懈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及家属一声声的谢意,是对我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予以高度认可。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马某在车队值班期间获知叶某某在靖边县境内违规载客,随即驾驶车辆追随该车,并通过按喇叭、闪灯、压车等方式试图让叶某某车辆停车,放下违规载运的乘客。叶某某明知马某意图后未停车并执意将大巴车开往高速入口,马某见状将自己商务车开至叶某某大巴车左前方,右打方向致使两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对马某和叶某某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运管部门对叶某某违规载客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靖边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涉案的马某、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马某家属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所律师为马某的辩护人。
辩护路径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拷贝案卷材料,根据阅卷情况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与主办检察官见面沟通案件定性、案情细节以及取保候审可能性。随后又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提出马某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危害程度达不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等行为危害程度,马某行为不涉嫌犯罪。多次会见马某,沟通阅卷情况以及律师辩护思路、观点。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以法定刑较轻的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律师与主办法官当面沟通公诉机关起诉的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条件,阐明律师的初步辩护意见。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的种种程序问题充分发表质证意见;针对案件定性亦抽丝剥茧、据理力争的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即证据不足、马某等人行为特征亦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构成要素完全不符,行为后果与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结果构成要素没有任何重合之处。因此应当判决马某无罪。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辩护意见,结合被害人有过错、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判决马某免予刑事处罚。
近年来,运输行业之间为了抢客源发生斗殴、道理上追逐拦截等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从事运输工作,在发现有个人、企业违规载客等违法行为后,也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和道路运输秩序。采取过激、“错上加错”的方式往往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不可取。
本案终获免刑,无疑体现了刑事辩护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重要性。本所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的证据分析,全力维护当事人刑事诉讼合法权益,成功扭转案件结果,让当事人重获人身自由、回归需要他维持的家庭当中。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承“慎终如始、则无败事”办案理念,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