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判断的认定

2025-06-17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在日常生活中频发,而且存在不少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如何判断“逃逸致人死亡”以及认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此类案件确定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重点解决这两个问题,理清法理、解决争议。

一、“逃逸致人死亡”之判断

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色色,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逃逸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之认定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但在办案实践中,判断逃逸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首先要看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发生在逃逸之前,自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若死亡发生在逃逸之后,如果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也无济于事,则判断二者的关系也不困难。但对于损伤不是特别严重,受害人为老年人、生前曾某种严重疾患者以及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判断二者的关系往往比较困难,这类案件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往往争议较大,肇事者往往认为系损伤严重而死或认为主要系自身体质问题而死,而死者家属则往往认为系延误治疗而死。本文认为,认定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要在案发后,及时调查了解案发经过,案发到死亡经过的时间、发现时死者的情况、送往医院时的情况以及对死者的救治经过,以综合判断死亡与逃逸的关系;二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医学鉴定机制,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依据医学科学理论准确认定死亡原因、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及时进行法医学鉴定,必要时要通过尸体解剖以判明死因,为案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典型案例

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左侧道路行使,因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距离,撞到了正在检查爆胎车辆的李某。发生碰撞后张某某以为碰撞的是物件、不是人,没有停车处理事故而是驾驶车辆继续行驶。事故导致李某多器官严重受伤,李某通过电话联系了同行人员,同行人员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李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不周、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与最左侧车道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发生碰撞后虽张某某未停车处理事故、抢救李某,但李某被后来的同行者救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某死亡与逃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故张某某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

结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应当第一时间处理事故、抢救伤者,以免造成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不应当逃逸,置伤者于不顾。即使在一念之间作出了错误决定,逃逸甚至破坏事故现场,也在认识到可能发生事故后应当投案,配合办案单位调查事实,争取从宽、从轻处罚。同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积极辩护,争取量刑档次和刑期的低幅度调整,实现保障自身权益和他人利益的协调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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