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意见》与《解释》对比

2025-08-0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帮信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新增加了刑事政策指引、司法检察建议等内容。


《意见》与2019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等方面更加清晰。


1.明确主客观表现。《意见》明确了“帮信罪”的主客观方面认定标准,特别细化了“明知”具体表现,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同时收紧了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类型的辨认范围,明确“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2.细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认定“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包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对具体表现形式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入罪”或者“出罪”困扰。《意见》明确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内容:“(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新增了刑事政策,要求办理“帮信罪”刑事案件“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该严惩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例如“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等。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被诱骗实施犯罪的;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认罪认罚的”等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此外,《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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