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复效后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90天等待期”拒绝豁免,法院判决支持!

2026-10-09

【导语】

今年办理的案件中,有一起保险纠纷给我留下了比较深的印象。

当事人投保多年后,因故一度未能按期缴纳保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补交了相应保费及利息。保单复效几个月后,当事人被确诊为恶性肿瘤,遂依据保险合同申请豁免后续保费。

但保险公司以“复效后90日等待期”为由拒绝了保费豁免。

案件看似只是对一个“90日等待期”条款的理解问题,实际涉及保险合同复效、免责条款的认定以及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接受委托后,燕敏律师从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和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入手,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围绕“复效阶段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代理。

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自当事人确诊之日起豁免后续保险费。

一、投保多年后患病,保险公司却拒绝豁免后续保费

本案当事人此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缴费期限为20年。投保后,因个人经济原因,曾出现一段时间未能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

2024年5月,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补交了此前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审核后出具相关批单,确认保单恢复效力。

此时,保单已经重新进入正常履行状态。但几个月后,当事人被医院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并伴有淋巴结继发性恶性肿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关保险责任及投保人保费豁免。

保险公司却作出了不同的处理。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保单已经复效,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复效后存在90日等待期,而当事人的疾病发生在该等待期内,因此不符合保费豁免条件。由此,双方产生争议。

二、案件争议的关键:保险合同中有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吗?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对保险合同及保单复效资料进行了梳理。

保险公司提出的核心依据,是保险合同中关于“复效后90日等待期”的相关约定。

如果仅仅从合同文字本身来看,保险公司的抗辩似乎有一定依据。

但保险纠纷不能只看合同中“有没有写这句话”。

进一步审查后,本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复效后的90日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属于,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复效时,是否依法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这成为本案代理工作的重点。

因为对于投保人而言,复效之后是否存在新的等待期,以及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是否承担责任,直接关系到投保人能否继续获得保险保障。

如果保险公司依据这一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就不能仅仅证明合同中存在这一约定,还应当证明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三、代理思路:不能只看最初投保时有没有提示,还要看复效时有没有明确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相关等待期条款已经存在于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最初购买保险时已经知悉,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提示说明。

对此,我们并没有简单围绕“条款是否存在”进行争论,而是进一步回到本案的具体合同履行过程。

本案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

2024年5月办理保单复效,2024年8月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人是在保单中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并补交此前欠缴的保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复效,并重新确认保单效力。

因此,复效并不是一个可以被忽略的普通缴费环节。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重新恢复保险保障时,如果保险公司又设置了一个新的90日等待期,并且该等待期可能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这90日内无法获得原本期待的保险保障,那么这一内容显然会对投保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在代理中重点提出: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最初投保时已经提示过相关条款为由,就当然证明其在复效阶段已经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

尤其是在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作为拒绝豁免后续保费的主要依据时,更应当证明其已经就这一直接影响投保人保险权益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四、法院最终采纳核心代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复效后90日等待期的相关约定,实际上使保险人在该期间内免除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案中,相关条款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别标识,保险公司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在办理保单复效时,就复效后90日等待期这一内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法院进一步认为:

投保时的提示说明义务与复效阶段的提示说明问题不能简单等同。

不能因为原保险合同中已经存在相关约定,就当然认定保险公司在办理复效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自当事人确诊之日起,豁免主险及附加险的后续保险费。

同时,本案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从“拒绝豁免”到获得长期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起纠纷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确诊重大疾病后,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长期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那么即使当事人已经确诊恶性肿瘤,仍然需要继续承担后续保费。

而法院最终支持了保费豁免请求。

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当事人不仅解决了当下的保费争议,也使原有保险保障得以继续维持。

这也是本案代理最终实现的结果:

从拒绝豁免到获得长期保障。

六、律师办案体会:保险纠纷不能只停留在“看合同”

办理这起案件后,一个比较明显的感受是,保险纠纷很多时候并不是简单地判断“合同有没有这一条”。

尤其是在保险公司以某一合同条款拒绝理赔、拒绝豁免或者限制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还需要进一步审查该条款的性质,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确实能够找到合同中关于复效后等待期的相关约定,但案件最终的争议并没有停留在“合同有没有约定”这一层面,而是进一步进入了:

这一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这也是本案能够取得有利判决的重要原因。


作为今年办理的一起较为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或者拒绝豁免决定,当事人不应当仅仅因为保险公司提出了某一条合同依据,就认为案件已经没有争议空间。

具体到每一起保险纠纷,都需要回到保险合同、投保资料、复效资料、保险公司的告知及回访记录等具体证据中进行判断。

对于律师而言,代理这类案件,也不能简单停留在对合同条款的字面解释上,而需要结合保险法关于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依据逐项进行审查。

本案最终取得的判决结果,也让当事人在患病之后继续获得了原本希望获得的保险保障。

从拒绝豁免到获得长期保障,既是一个案件的结果,也是律师代理工作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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